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第五年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前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班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推荐,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确定拟获奖人选,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划拔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院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从银行网络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院将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